从「屏东养龟大王」案件谈修正野保法第三十五条

  2007年有一则新闻卖保育龟供放生无罪,此新闻内容为「屏东养龟大王」-林寿山繁养十多万只乌龟,其中甚至有印度锯背龟、欧洲陆龟及红腿象龟等等,皆属于保育类动物;业者并繁殖乌龟,卖给民众来供放生,屏东地方法院却以并未违反野保法的35条规定,而认定只有贩卖保育类野生动物的「产制品」才有罪;活体乌龟不是标本之物,不是产制品,而判决业者并未触犯野保法。

  这新闻透露野生动物活体非标本,贩卖并无罚则处罚。不过野保法的精神与制订,即在于保障保育类野生动物的权益,何以贩卖「活体」保育类野生动物却没有罪,而必须是死体、标本、以及皮毛之制品等,才是构成违法的条件。法官根据野保法第35条款宣判屏东养龟大王无罪,以一般常理观之其不合理处,既然保育类野生动物的死体(产制品)都不能买卖,为何活体却反倒可以呢? 此案令人感到惋惜的是屏东地方法院拘泥条文字句里「死体」「活体」文义区别,宣判结果反倒误导社会大众认知,加上媒体的片面解读「卖活的没事,售死的有罪」的标题报导,都让野保法保育野生动物的基本精神荡然无存。

  野保法第35条文显然有疏漏之处容易误导大众,法律专家认为法条应修定为「保育类野生动物及其产制品,非经主管机关之同意,不得买卖或在公共场所陈列、展示。」增添二字「及其」周延法条内容文义明白指出,从「死体」推延至「活体」的买卖和展示皆违反野生动物保育法。
  因此,将弥补野保法第35条之不周延处视为当务之急,立竿见影的补救之道,就是修正野生动物保育法第35条内容,经田秋堇立委提案,又获丁守中立委大力协助,终于六月十二日于立法院通过三读,野生动物保育法修正第三十五条及第四十条条文。

  如此一来,将来动保团体不再困惑可更明确陈述条文,中央主管机关与司法机关诠释文义上不再产生歧异,民众引以为戒避免误触法网,更不会让有心者有机可趁逍遥于法律之外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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